|
|
||||||||||||||||||||
| 從事離岸服務業之基本條件 投資者必須首先得到澳門政府有關部門之批准方可在本澳從事離岸服務業。在本澳經營離岸服務業必須遵守以下之條件,包括: 1. 只採用非澳門幣為交易及結算之貨幣; 2. 只針對非澳門特區居民為銷售對象; 3. 只針對非澳門特區市場。 成立離岸商業必須文件 1. 介紹投資者之背景、歷史、公司業務、收入、支出、盈利(過去三年業績)、網址等。列出一些公司客戶及供應商名稱。如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成員、列出股票號碼或名稱。 2. 開設澳門離岸機構之原因,是否已有投資在澳門。 3. 在澳門特區之投資金額(首兩年)。 4. 計劃為澳門離岸機構招聘之全職員工人數(首兩年)。 l 本地及非本地員工之比例、 l 本地及非本地員工之職責、 l 非本地員工原來工作之地區。 5. 澳門離岸機構辦公地點之面積(首兩年)。 6. 澳門離岸機構預算之損益表,包括租金或購買辦公地點之費用、儀器、員工開支(分開本地員工及非本地員工支出)、核數費用及資產負債表(首兩年)。 7. 詳細描述澳門離岸機構之業務。 l 採用那種貨幣交易及結算、 l 提供什麼服務或產品、 l 原材料來自那個地區、 l 製成之產品出口到那個地區、 l 會否利用澳門特區港口設施、 l 目標市場及客戶。 二 . 股東屬個人必須文件 1.股東身分證明文件。 2.股東公司(實際運作公司)之證明。 3.股東公司之核數報告。 4.股東公司之簡介或小冊子。 5. 一份由個別人士簽署之聲明書,聲明接受委任為澳門離岸機構董事(正本)。 6.澳門離岸機構董事的身分證明文件。 7.銀行對甲及甲公司之介紹信(正本)。 8. 一份正式之兩年投資計劃書(正本)。
三. 股東屬公司必須文件 1. 公司運作證明。 2.公司之核數報告。 3.公司股東名單。 4. 公司董事名單。 5.公司股東的身分證明文件。 5.公司董事的身分證明文件。 6.公司的董事局會議記錄。 9. 澳門離岸機構董事的身分證明文件。 10. 一份由個別人士簽署之聲明書,聲明接受委任為澳門離岸機構董事(正本)。 11. 銀行及公司對甲公司之介紹信(正本)。 12. 一份正式之兩年投資計劃書(正本)。 13. 公司之簡介或小冊子。 14. 如果甲公司是一間上市公司或是一間上市公司之成員,此上市公司之年報亦須遞交(正本)– |
||||||||||||||||||||
| 經營離岸服務業之稅務優惠 離岸機構將不用繳付下列稅項,包括利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此外,獲准在本澳定居之離岸機構領導及專業技術人員(非澳門居民),他們可以豁免繳交在離岸機構工作首三年度之薪俸稅。 本地一般公司與根據第58/99/M號法令成立之公司在稅務方面之比較
附註:根據第58/99/M號法令成立的公司,其獲准在澳門定居之高級管理階層(非本澳居民),可以豁免繳交首三年度的薪俸稅。薪俸稅介乎10%至15%之間,薪俸稅之免稅額為每年度澳門幣85,000元正。 *如購買物業用作離岸公司辦公地點,離岸公司可以申請有關之印花稅豁免。#詳細資料,參考第58/99/M號法令第十二條。
離岸機構分為兩種:離岸商業服務機構 (國際上一般稱為國際商業公司—IBC) 及離岸輔助服務機構。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可以對任何單位提供服務,不只局限於其控股公司。相反,作為離岸輔助服務機構,它只可以向其控股公司提供服務。 |
||||||||||||||||||||
|
離岸服務業之分類 離岸機構可以從事下列任何一項或以上之離岸服務: |
||||||||||||||||||||
|
||||||||||||||||||||
| 經營離岸機構之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