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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活動准照
A. 出口准照
(1) 往配額國家之出口准照
﹡根據經1998年12月21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1995年12月18日第66/95/M號法令之第9條第1款a項之規定,凡外貿經營人出口本地製造之紡織品或成衣到受配額限制的國家(美國、歐盟、加拿大或土耳其),須於本局申請此項服務。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以收齊所需文件日起計3個工作日,准照有效期為30日。
(2) 紡織產品出口准照之修改
﹡根據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以收齊所需文件日起計3個工作日。
(3)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
﹡根據1986年9月29日第45/86/M號法令第7條第5款及第6款之規定,凡外貿經營人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表所載物種,須於本局申請此項服務。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以收齊所需文件日起計3個工作日。
(4) 再出口准照(複製光碟設備)
﹡根據經1998年12月21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1995年12月18日第66/95/M號法令第9條第1款b項(法例曾引入其他修改,分別為:2001年12月19日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2002年7月3日第15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1999年9月27日第51/99/M號法令第15條之規定,凡外貿經營人出口複製光碟設備,須於本局申請此項服務。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按海關作出贊同意見之日起計3個工作日內發出出口准照,有效期為30日。
- 備註:
根據經1998年12月21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1995年12月18日第66/95/M號法令第9條第1款b項之規定(法例曾引入其他修改,分別為:2002年7月3日第15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凡外貿經營人出口電腦程式、錄音製品及錄影製品的拷貝或已錄製 / 空白雷射唱片CDR、MO或MD,無須到本局申請出口,但須於海關填寫出口申報單。
(5) 暫時出口准照
﹡根據經1998年12月21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1995年12月18日第66/95/M號法令第21條第1款之規定,凡外貿經營人進行暫時出口活動,須於本局申請此項服務。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以收齊所需文件日起計3個工作日,准照有效期為30日。
(6) 暫時出口准照有效期之延長
﹡根據經1998年12月21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1995年12月18日第66/95/M號法令第21條第3款之規定,外貿經營人如欲延長暫時出口准照的有效期,須於本局申請此項服務。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以收齊所需文件日起計3個工作日,准照有效期為30日。
(7) 暫時出口准照制度之轉換
﹡根據經1998年12月21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1995年12月18日第66/95/M號法令之第22條第2款之規定,外貿經營人如欲轉換暫時出口准照制度,須於本局申請此項服務。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以收齊所需文件日起計3個工作日。
(8) 須獲預先許可之貨物
﹡根據經1998年12月21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1995年12月18日第66/95/M號法令之第9條第1款b項之規定(法例曾引入其他修改,分別為:2001年12月19日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2002年7月3日第15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凡出口載於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款附件II表A內C組的貨物,須於本局申請預先許可。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以收齊所需文件日起計3個工作日,出口准照有效期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