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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活動准照

A. 出口准照

(1) 往配額國家之出口准照

        根據經19981221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19951218日第66/95/M號法令之第9條第1a項之規定,凡外貿經營人出口本地製造之紡織品或成衣到受配額限制的國家(美國、歐盟、加拿大或土耳其),須於本局申請此項服務。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以收齊所需文件日起計3工作日,准照有效期為30日。

 

(2) 紡織產品出口准照之修改

        根據199621228/96/M號訓令第16條第4款之規定,外貿經營人如欲出口本地製造之紡織品或成衣到受配額限制的國家(美國、歐盟、加拿大或土耳其),而之後須對有關出口准照作任何更改者,須於本局申請此項服務。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以收齊所需文件日起計3工作日。

 

(3)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

   

根據1986929日第45/86/M號法令第7條第5款及第6款之規定,凡外貿經營人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表所載物種,須於本局申請此項服務。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以收齊所需文件日起計3工作日。

 

(4) 再出口准照(複製光碟設備)

   

根據經19981221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19951218日第66/95/M號法令第9條第1b法例曾引入其他修改,分別為:20011219日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200273日第15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1999927日第51/99/M號法令第15條之規定,凡外貿經營人出口複製光碟設備,須於本局申請此項服務。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按海關作出贊同意見之日起計3工作日內發出出口准照,有效期為30日。

-   備註:

根據經19981221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19951218日第66/95/M號法令第9條第1b項之規定法例曾引入其他修改,分別為:200273日第15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凡外貿經營人出口電腦程式、錄音製品及錄影製品的拷貝或已錄製 / 空白雷射唱片CDRMOMD須到本局申請出口,但須於海關填寫出口申報單。

 

 

(5) 暫時出口准照

   

根據經19981221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19951218日第66/95/M號法令第21條第1款之規定,凡外貿經營人進行暫時出口活動,須於本局申請此項服務。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以收齊所需文件日起計3工作日,准照有效期為30日。

 

(6) 暫時出口准照有效期之延長

    根據經19981221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19951218日第66/95/M號法令第21條第3款之規定,外貿經營人如欲延長暫時出口准照的有效期,須於本局申請此項服務。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以收齊所需文件日起計3工作日,准照有效期為30日。

 

(7) 暫時出口准照制度之轉換

    根據經19981221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19951218日第66/95/M號法令之第22條第2款之規定,外貿經營人如欲轉換暫時出口准照制度,須於本局申請此項服務。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以收齊所需文件日起計3工作日。

 

(8) 須獲預先許可之貨物

   

根據經19981221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19951218日第66/95/M號法令之第9條第1b項之規定法例曾引入其他修改,分別為:20011219日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200273日第15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凡出口載於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款附件IIAC組的貨物,須於本局申請預先許可。

 

-   申辦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批所需時間:

以收齊所需文件日起計3工作日,出口准照有效期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