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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出工業准照

 

A. 一般制度(工業樓宇內之地點)

       

﹡工業場所之設立,擴充及遷移。

 

(1) 一般活動

指在工業樓宇內從事屬第55/97/M號法令規定之D大類活動且非屬第11/99/M號法令之特別活動(第21條)。

 

-   申請手續:

 

-   所需時間:

以提交齊備文件日計8個工作天。

 

-   府收費:

一般活動發出之臨時准照 - 每份澳門幣500元

補發之准照 - 每份澳門幣200元

 

 

(2) 特別活動

指在工業樓宇內從事屬第11/99/M號法令第2122條規定之特別活動。

包括:如欲從事之活動涉及電腦程序、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之複製品之製造;或申請之活動是具嚴重風險性,或須在同一工業單位內使用及貯存數量超出安全限制之易燃或爆炸物質;或申請之活動涉及製藥或涉及使用來自動物原料製造農牧食品之活動;或所涉及之活動是須在同一工業單位內使用及貯存數量超出安全限制並列於本法令之表II及表III內之危險物質。

 

-   申請手續:

 

-   所需時間:

以提交齊備文件日計約30個工作天。

 

-   政府收費:

1. 准照

每份按照一般制度發出之工業單位臨時准照,作為從事特別活動:

實用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 澳門幣700元

實用面積超過200平方米但少於500平方米 - 澳門幣1,000元

實用面積為500平方米或以上 - 澳門幣1,500元

2. 補發准照

每份按照一般制度補發之准照 - 澳門幣200元

 

- 備註:

上述准照為臨時性,有效期6個月,可續期。正式准照之發出是根據檢查委員會之檢查結果而定。

 

 

B. 特別制度(非在工業樓宇內之地點)

       

 

﹡工業場所之設立,擴充及遷移。

 

-   申請手續:

-   所需時間:

以提交齊備文件日及在獲得檢查委員會首次檢查並符合條件者,約32個工作天

 

-   政府收費:

1. 准照

每份按照特別制度發出之工業單位臨時准照:

實用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 澳門幣2,000元

實用面積超過200平方米但少於500平方米 - 澳門幣3,000元

實用面積為500平方米或以上 - 澳門幣4,500元

2. 補發准照

每份按照特別制度補發之准照 - 澳門幣500元

 

-      備註:

上述准照為臨時性,有效期6個月,可續期。正式准照之發出是根據檢查委員會之檢查結果而定。